特仑苏中的IGF-1严重超标
著名学者方舟子曾在博客里写道:根据蒙牛公布的OMP的生化数据,与IGF-1完全吻合。蒙牛提交的一项专利也表明他们在“能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的牛奶制品中添加IGF-1。方舟子写道,一般牛奶也含IGF-1,超高温消毒不能使其完全失活,不过含量很低。但据蒙牛专利,100克特仑苏牛奶中添加的IGF-1含量高达5.65-16.8mg,为一般牛奶的数万倍。果真如此,就很值得消费者担忧了:患多种癌症的风险会增加。
蒙牛特仑苏天价OMP添加的IGF-1对人体有危害,蒙牛本身肯定知道,但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添加”,根据蒙牛逻辑,蒙牛的添加IGF-1就是合法合理而且义正严词的。这就给我们一个深刻的警示: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是不是就可以去做了?比如IGF-1,法律对这个物质的针对性了解和规定肯定是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影响的,而现实社会的影响可定是滞后于科技研究的。如果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应用,那是不是意味着某个团体利用科技研发出一种目前科技界未知的物质--这种物质在某个方面对人来有极大帮助,但在其它方面又对人类社会有着严重伤害甚至致命性危害。那该团体利用这种物质牟利,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可以光明正大的隐瞒它的危害,同时以它的优点为卖点?鲁阳的观点是非常明显的:不但不可以,而且要严格禁止--因为那种行为意味着对利益的无限制贪婪,这种贪婪掩盖了人性的光辉,驱逐了良知和道德的警示,而这种行为,恰恰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大隐患。
谈到这里,对蒙牛特仑苏OMP事件的对错已经不必要争论了: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但蒙牛坚持自己没错:因为,他没有违法法律!确实如此,没有违法法律,法律又能奈他何?可是蒙牛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对无限制的贪婪进行惩戒,保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天天翻着法律规则进行生产,只看如何不违反法律,而忘却了企业的社会意义和道德意义。与此同时,蒙牛更忽略了另一个问题:道德和良知的重要性。对法律来说,你没违反法律,法律不会惩戒你;但对老百姓,对消费者来说,你没违反法律,你却伤害了消费者健康,违背了道德和良知!--更重要的是,蒙牛所谓的法律没有禁止,是小法!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款。而大法,是肯定禁止这类伤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的,何为大法?看看企业法,产品质量法即可。
小编点评:
最近蒙牛特仑苏OMP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对IGF-1这种物质的争论,一方认为大量IGF-1是对人体有害的,不应该在牛奶中使用;而蒙牛的理由很简单--法律没有明确禁止IGF-1的使用。但蒙牛同舆论界的争论规避开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明知IGF-1对人体有危害的前提下,法律如果没有禁止使用,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使用,而且使用后不但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也可以摆脱道德和良知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