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发布”消息,上海市食药监局目前查实福喜食品5批次问题产品,涉及麦乐鸡、迷你小牛排、烟熏风味肉饼、猪肉饼,共5108箱。初步查明,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棒约翰、德克士、7-11等9家企业使用了福喜产品,已封存产品约100吨。福喜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对于过期原料的使用,公司多年来的政策一贯如此,且“问题操作”由高层指使。(7月23日新华网)
面对这一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很多人的脑海里肯定会条件反射般闪现出一个词——倾家荡产,近年来,为了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上至下的各级领导、监管部门以及专家、民众都多次喊出过让食品安全违法者倾家荡产的厉声,而《食品安全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甚至犯罪的问责力度,为“倾家荡产式”问责提供了依据,显然,让食品安全违法者倾家荡产不是一句气话,而是悬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笔者想说的是,我们不能总让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着,该让它落下来的时候就得让它落下来,如果这把剑总是悬着,威慑力就会锐减,就会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失去敬畏之心,进而责任失守,甚至明知故犯,只有果断出剑,才能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现在,政府对食品安全做出了更高的承诺,民众也对食品安全有了更高的期待,我们是时候向任何一个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违法者毫不留情地挥下达摩克利斯之剑了。
福喜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向我们“提交”了挥剑的条件,我们理应在依法调查审核后启动挥剑程序,并至少挥出三剑——其一,行政问责之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情形包含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二,刑事问责之剑,福喜公司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部门可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福喜公司使用的过期原料不可能检验检疫合格,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福喜公司使用过期原料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民事问责之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可以向福喜公司要求赔偿,如相关快餐经营者明知福喜公司的产品有问题仍然销售,消费者还可向快餐经营者要求赔偿。
吊销许可证、罚金(未封顶)、海量赔偿等责任都可以让福喜公司倾家荡产。为了食品安全,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在法律范畴内挥出这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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