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海口租保时捷“显摆” 被追尾后欠33万元债务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8-05 11:18

  “90后”四川小伙以每月4.5万元的价格租了一辆保时捷。结果没开两天,就被人追尾了,肇事司机不见,小伙蒙了,没多久也“失联”了。结果,还是逃不过被租车公司起诉,背上33万元的债务。

  2015年9月6日,四川小伙白杨(化名)与海口一租车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蓝色保时捷轿车,从2015年9月6日开始租赁,每月租金人民币45000元;违章押金5千元,车损押金4.5万元,预付租金4.5万元。合同约定,租车公司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

  当日,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了白杨。

  同年9月8日,也就是两天后,白杨驾驶该车行驶在海口市椰海大道时被一人驾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该肇事司机全责,由该肇事人负责车辆修理费。可是,肇事司机逃逸了。当月17日,车辆被送到海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同年12月31日,车辆修理好后,肇事人和白杨均未露面,也没主动支付维修费用15万元。维修费没人结,海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修好的保时捷不予放行。为此,租车公司将白杨诉至海口美兰区法院。白杨未出庭,也没答辩。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杨与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白杨后,白杨应当尽到安全行驶,谨慎维护的义务。其在驾驶租赁车辆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租赁车辆损坏。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肇事人的责任,但是在肇事人未能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租车公司依据合同要求白杨赔偿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万元、车辆加速折旧费4.5万元及停运损失费,于法有据。车辆在2015年12月已经修理好,在白杨未主动支付修理费用的情况下,作为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先行交付修理费或与修车行协商,将车辆提取出来租赁运营,以避免停运造成的损失。租车公司一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车辆至今未能提取而停运,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停运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今年7月,美兰法院一审判决白杨支付修车费15万元,车辆加速折旧费4.5万元、停运损失费13.5万元(3个月),共计33万元。这33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白杨可向肇事司机追偿。可是,白杨现在也“失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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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来源: 南国都市报] [作者:] [编辑:冯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