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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首负责任”利于消费维权
卖家“首负责任”利于消费维权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12-10-24 22:37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销售者将承担制假售假“首负责任”,免除了消费者向其它环节责任人追溯的麻烦。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打不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违法行为高利润与低风险的不对等。以前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通常是一罚了事,罚金也多以“销售金额”标准而定,在支付象征性的罚款之后,制假售假者照样经营,甚至变本加厉制假售假,以捞回成本。新的“打假条例”将建立制假售假者的“黑名单”制度,对制假售假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市场限制准入制度,这无疑会对制假售假者形成更大的震慑力。

  而“打假条例”的亮点在于由销售者承担制假售假的“首负责任制”,这一规定对消费者的维权将是一大利好,无论从出发点,还是从可操作性上来说,都合情合理。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品时,既可以向销售者追责,也可向生产企业追责,这些规定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容易成为销售者和生产企业互相推诿的理由。而且由于造假源头广,消费者个体举证相当困难,导致维权成本很高。

  新的“打假条例”则明确规定向消费者负责的第一责任人是销售者,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卖出的东西,出了问题,你就跑不掉,你就得首先赔付”。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制假售假;另一方面,由于销售者要首先“负责任”,为了自身利益,也将倒逼它们在进货渠道上把好关,至少可以在流通渠道尽可能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而更深层次而言,则可以推动社会建立商品回溯制度。销售者为了规避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自然会向商品的供货者、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等追责。而生产者为了自身维权,也会向其上游如原料供应方、种植方等追责。这种层层追责可以倒逼生产者、销售者主动建立商品回溯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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